索引号:07312/2020-14492
文号:株城发[2020]49号
统一登记号:ZZCR-2020-23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信息时效期:2021-12-31
签署日期:2020-12-31
登记日期:2020-12-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0-12-31
公开责任部门:
文号:株城发[2020]49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以下简称《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园林景观照明、园林给排水施工等。
(二)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必须依照《规定》的要求执行,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设置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且工作单位、社保信息应相互匹配。
(三)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四)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予以应用。
(五)园林绿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单独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细则
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