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10 16:47:00 作者:办公室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株洲市青岚风润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3MAE84K4G2L
法定代表人:丁奇
住所: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6栋7楼701、702、703、704、705、706号
2025年10月11日11时17分至11时53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地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6栋7楼701-706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内设网络客户端49台(大厅30台、9个包厢19台),其中6台有消费者正在上网,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王溪楚是否办理了相关证件,王溪楚说只办了《营业执照》,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办理,该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拍照取证;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4.对从事经营的电脑主机壹台进行了扣押。
2025年10月14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张丽丹、聂晶办理此案。
2025年10月20日,店长王溪楚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2025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丁奇到队接受调查,二人在询问中均承认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株文综检(勘)字〔2025〕第000020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株文综调通字〔2025〕第000037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实当事人正在营业的现场取证情况;
2.法定代表人丁奇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E84K4G2L)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丁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王溪楚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对账明细表1份,确认其从2025年6月10日开业至2025年10月10日的经营事实和经营额;
4.被委托人王楚溪《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法定代表人丁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属实。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及相关佐证资料6张;
6.株洲市芦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青岚风润点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函》,证实2025年6月10日至10月11日期间,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互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2、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该场所已于2025年10月29日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203200002),故不予取缔。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6月10日至10月10日经营明细记录,经核对后确认违法经营额为9965.93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项的从轻处罚基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株)文综罚告字〔2025〕F-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965.93元,没收从事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壹台,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