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07 16:52:06 作者:办公室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张浩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4309**********383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厂窖镇永兴村第*村民小组
根据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关于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2025年10月23日15时00分至16时30分,株洲市文旅广体局执法人员在扫入企二维码和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长江北路保利大厦2105.2106号的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袁宁波在现场陪同检查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经现场检查:1、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但未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据现场负责人袁宁波介绍,该公司通过百度平台招徕游客。3、执法人员在现场获得了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姚慧提供的与该公司招徕的旅游者高广群(身份证件号码420111197210244113)的聊天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场所负责人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0月24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刘军飞、唐齐成办理本案。
2025年10月24日,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
2025年10月24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开具《关于核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的请示》。当日,株洲市文旅广体局做出了《关于核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回复函》。
2025年11月3日,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
2025年11月6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成都大世界小脚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华众国际旅行社未授权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通过百度平台发布四川华众国际旅行社金牌客服推广链接广告,该链接中附带有对话窗口、添加客服人员微信的入口。有意向的旅游者添加其客服人员的微信,然后客服人员与旅游者洽谈旅游行程、酒店住宿、用餐安排等细节。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姚慧在招徕旅游者高广群、袁星燕一行两人的过程中,以成都大世界小脚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旅游者高广群洽谈旅游行程(向旅游者高广群展示了标注有“成都大世界小脚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证),双方达成了2025年9月1日至9月3日都九寨沟黄龙三日游和9月4日至6日的峨眉山乐山都江堰三日游的旅游合意之后,该客服人员姚慧向旅游者高广群出示了“成都大世界小脚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收款二维码,并向旅游者高广群开具了盖有“成都大世界小脚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而后将两人转交给了随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十一分公司进行地接操作上述行程。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当事人与地接社随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十一分公司的约定,当事人应收该地接社返还款100元,但因双方采用定期结算模式,该笔款项在结算周期届满前,合作的地接社随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第十一分公司已被依法查处,导致该返还款项未能实际支付至当事人账户,因此本案违法所得视为无。同时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信息,证实当事人属于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张浩作为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为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自主体资格。
2.《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份;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5〕第000059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关于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1份(含远程勘验取证照片、随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成都第十一分公司证照及调查询问笔录;《境内团队旅游合同》);张浩《调查询问笔录》2份;《关于核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的请示》1份及《关于核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回复函》1份;取证照片3张;鸿途之旅信息咨询(株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游客高广群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张浩所提供的支付凭证、高铁订单、《旅游转拼团接待确认件》《境内团队旅游合同》各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和违法所得。
4.张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信息截图一份,证实当事人属于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者的签字确认,对证据没有异议。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后能积极配合调查等事实,应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25年11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针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现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