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10 10:39:34 作者:办公室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3MA4L3X3336
法定代表人:匡建国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高家坳株醴路散户59号
2025年9月26日10时02分至10时42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曹红军(18020021115)、周淼(18020021112)在出示执法证件、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易湘仁私宅的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经营厂房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法定代表人匡建国在现场配合检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的注册登记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高家坳株醴路散户59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的有关资料。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9月28日,经审核批准,对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8日,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国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其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7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协查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回函,未予批准该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申请。
2025年10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L3X3336,法定代表人:匡建国,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高家坳株醴路散户5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木制容器销售;软木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已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湘)印证字第4302020033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高家坳株醴路散户59号,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包装装潢印刷
3、2025年4月,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将经营场所搬迁至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易湘仁自建厂房,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毕,暂未发现该行为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验证,未发现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此次违规属于首次。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涉企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株文综检(勘)〔2025〕0001034号)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文综改字〔2025〕0002904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的事实。
4、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匡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5、株洲市康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6、《房屋租赁合同》1份、《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印刷经营场所的事实。
7、“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2张,证实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此次违规属于首次。
8、《关于查询<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情况的函》原件1份及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
9、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有主动整改意愿,此次违规属于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
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