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文旅广体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26 10:30:50 作者:办公室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株洲市锦瑞悦购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名贵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11MADWUQ7M9N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1号粮科所厂房101
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举报投诉,2025年11月11日15时11分至15时59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卢艺波(18020021129)、徐博文(18020021131)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41号粮科所厂房101的株洲市锦瑞悦购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店长范思清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结果如下:1.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WUQ7M9N),主要通过美团外卖销售商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出版物《行书系列凹槽练字帖》9本,但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对涉案《行书系列凹槽练字帖》进行了抽样取证(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4.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并指定由卢艺波、徐博文办理。
2025年11月12日,受托人范思清携带相关资料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
现已查明:株洲市锦瑞悦购商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路41号粮科所厂房101。2024年8月开始经营,主要业务是在美团、饿了么、京东三个平台上做线上超市,售卖零食饮料、日用百货等。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在1688平台上,购进15本行书系列凹槽练字帖,进购单价为1元每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以3.28元每本,售卖出3本。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9.84元,违法所得为6.84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举报处理单(湘株文综举字[2025]22号)1份,证实线索来源;
2、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5〕000048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实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证实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出版物的抽样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所得为6.84元,涉案出版物仅1种,社会影响有限,符合从轻处罚情形。2025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12本;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