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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农(渔政)罚〔2025〕8号

来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09 17:41:11 【字体大小: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

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株农(渔政)罚〔2025〕8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当事人:陈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大桥湘江水域,利用“锚杆锚钩”非法捕捞野生鳊鱼2条、野生青鱼1条、野生鲤鱼3条、野生鳡鱼2条、野生鲢鱼1条,其中4月上旬非法捕获的野生鳊鱼2条共重3kg、4月中、上旬非法捕获野生青鱼1条重8.5kg、4月下旬非法捕获野生鲤鱼2条共重3.5kg、5月上旬非法捕获野生鳡鱼2条共重4kg、5月中旬非法捕获鲤鱼1条重1.75kg、5月中下旬非法捕获野生鲢鱼1条重0.5kg,共计21.25kg。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第17项,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鱼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参与湘江义务巡河宣传,主动修复生态等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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