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09 17:43:52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产品)罚〔2025〕34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田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接到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T325188,报告显示,2025年9月24日在我市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株洲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3公斤辣椒样品啶虫脒检测值0.31,超过最大残留限量0.2,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批样品并不是其公司种植,而是从当事人种植的辣椒地采集,公司负责人当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与公司的合作协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