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09 17:44:22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案件名称 |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株农(农产品)罚〔2025〕35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当事人:付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28日在湖南省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当事人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显示该样品为上市产品,该批次鸡蛋货值30元且没有出售无违法所得,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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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湖南银行金汇支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株洲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