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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31号

来源:株洲市文旅广体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2-05 09:29:55 作者:办公室 【字体大小:

当事人:芦淞区三只猫私人影吧(经营者:龙丽)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3MA4RWWUR26

经营者:龙丽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1栋1807室

2025年11月24日15时15分至15时4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曹红军(18020021115)卢艺波(18020021129)徐曼(18020021120)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1栋1807室的芦淞区三只猫私人影吧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无消费者在包厢内观影,经营者龙丽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结果如下:1.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RWWUR26),主要经营电影放映、撸猫等项目,按包厢收费,共有4个包厢,包厢内均设置有投影仪、音响、幕布等放映设备,消费者可在包厢内选取影片进行观影;2.执法人员随机进入叮当猫号包厢,发现其硬盘内含有大量影片,点击影片《唐探1900》,可以正常播放;3.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及《唐探1900》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1月25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卢艺波、徐博文办理本案。

2025年11月25日,芦淞区三只猫私人影吧经营者龙丽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龙丽对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影片并存储在硬盘内,供消费者进行点播放映,并以此获利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向株洲市芦淞区新闻出版局协查,芦淞区三只猫私人影吧(经营者:龙丽)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查明:1.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影片并存储在服务器硬盘内,供消费者进行点播放映,其行为降低了自身经营成本,侵害了其他取得合法版权的点播影院的利益,扰乱了电影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侵权行为可认定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应当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因当事人涉案影片的点播放映次数没有记录,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经营单据和账本,消费者观影是按包厢收费,观影收入和其他服务混杂一起,无法区分,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4. 当事人的电影片源全部存放在硬盘中,通过任意不特定投影设备进行点播放映,无实体电影片,故我局认为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主要是前台电脑硬盘,应予以没收。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以及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5年11月24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4、芦淞区三只猫私人影吧(经营者:龙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龙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5、芦淞区三只猫私人影吧经营者龙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的事实。

6、《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截图打印件一份,证实《唐探1900》上映时间为2025年1月29日,相关权利人为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7、关于查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函1份及回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8、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影片,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硬盘1个;3.罚款2000元。

当事人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取缔该点播影院,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硬盘1个;2.罚款2000元。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及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取缔该无证点播影院,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硬盘1个;3.罚款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2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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