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和农业生产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以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农业生产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市综合管理区外的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清晰的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体系,并建立跨部门联合、配合执法机制和跨地区协作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及时处理野外用火管理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加强野外用火巡查、隐患排查、火灾前期处置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野外用火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的农事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野外用火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通过拨打119、12345、12350电话等形式举报,并可以及时劝阻;有关单位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置。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野外防火知识。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野外玩火。
第五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
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可以适当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依法划定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第七条规定禁烧区范围外的农业生产区,因从事生产、农事用火或者生活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用火现场,确保无火、无烟后方可离开,防止失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分时段、分区域、按程序用火,派员现场指导,确保野外用火安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野外用火除适用于生活习俗、便利生产外,主要有两大风险:一是引发火灾,尤其是森林火灾,2022年以来我市发生了数次较大火灾,造成一定损失;二是污染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作为重要工业城市,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任务相当繁重。因此,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外用火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禁止野外用火区域、时间以及执法主体。但目前,野外禁火范围和执法主体均不够清晰,百姓了解不够充分。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野外禁火范围、确定执法主体,做到有法可依,使有关上位法在我市落地生根。
(三)完善野外用火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政府的治理能力也应当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市以及其他一些地市不断探索野外用火管理的方式方法,并取得了成功经验,对规范野外用火管理发挥了很好作用,如明确野外用火规则和执法权下沉等。制定《办法》能够更好地将这些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全市野外用火管理有序运行。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由株洲市林业局负责。为提升立法质量,株洲市林业局邀请律所立法起草团队协助调研和起草工作,株洲市司法局全程指导。一是召开专题调研十余次,认真梳理立法需解决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二是开展外出考察,学习先进立法工作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四是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吸收专家论证的意见建议。2023年12月,株洲市林业局提请市司法局审查。株洲市司法局审查修改成熟后,根据《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请示由市政府党组将草案报告市委,市委办依据《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其交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市委依法治市办共征集建议6条。根据市委和市政府要求,株洲市司法局组织株洲市林业局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和改稿。《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0次会议和中共株洲市委常委会2024年第30次会议原则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小快灵”立法要求,本《办法》共十条,除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必备条款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建立完善体制机制,督促政府、部门履职以及明确委托执法等内容(第二条、第三条);二是厘清公众野外用火责任(第四条);三是说明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第五条);四是明确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期禁止野外用火情形(第六条):五是对禁烧区进行了划定(第七条);六是对农业生产区有序野外用火作出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