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05 16:28:09 作者:张薇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控成本的指示,代拟形成了《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代拟稿)》(简称《市办法(代拟稿)》),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8】17号文,简称“《市办法(17号文)》”)于2018年9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为株洲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为5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经评估应予以修订。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城市高质量发展格局正在形成,《民法典》等相关新法律法规对房屋征收工作作出了新规定,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加强监管、 降本增效的新要求,专项审计也指出了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同时,2022年起市集体土地征拆改革和政策修订落实情况,提供了借鉴经验。
二、主要依据
修订工作按照“依法依规、有序衔接、降本增效、综合平衡”原则进行。主要法规依据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主要参照政策为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结合了集体土地征拆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个人自建房层数面积的限制规定;对接了《关于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株资联【2024】2号)新规。
三、主要过程
2023年8月形成草稿,2023年11月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向37个单位书面征集意见,2023年12月完成全市听证会,2024年1月完成专家论证会,2024年3月已取得市政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2024年4月按《关于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株资联【2024】2号)文件要求,进行了衔接和完善。
期间,向37个机关、单位书面征集意见70条,采纳58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11条。听证会意见20条,采纳13条,不予采纳7条。专家论证会意见11条,全部采纳。意见未采纳的原因,为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与成本控制要求不符。
市政法委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为低风险。
四、主要内容和重要修订
《市办法(代拟稿)》在《市办法(17号文)》(七章66条两个附件)基础上进行修订,保持与国务院《条例》一致的框架结构和逻辑关系,正文部分六章52条,删除原“第三章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第五章 购房补助卡”两章,共删除18条,合并1条,新增5条;附件部分进行了规范设置和标准调控。
《市办法(代拟稿)》围绕健全体制机制、规范征收补偿行为、明确责任追究、突出降本增效、强化有序监管、加强综合保障、推行信息共享、切实防范风险、加强民生保障等具体目标,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一是理顺市区征收体制机制。征收主体关系上,市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征收主体,区政府对市政府负责,区房屋征收行为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征收机构设置上,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由区政府确定(区政府已设立正科级的征拆征收中心),不再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派出单位;市征收部门主责上,对县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对区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资金使用、成本核算)进行监管、服务,不再负责区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二是依法严格围绕房屋征收决定规范征收补偿行为。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要求,重点规范征收决定前的基础工作、关键环节,明确违规征收、违法征收、越权征收的“红线”,主动规避重大行政风险和廉政风险。
三是综合施策落实降本增效。在系统对比分析基础上,坚决执行降本增效举措,为此,文件修订在房屋价值补偿的评估单价、面积数量、用途规格上进行严格界定和把关,在征收补偿工作流程上强化预结算管控和“堵漏洞”,在奖励补助事项上对下调了标准、优化了结构,在工作管理费用控制上既发挥激励效应又防止通过不可预见费变相增加成本。
四是突出民生保障优先。落实《民法典》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保障。对住房困难被征收人家庭的最低居住面积补助上限调整为50平方米,与湘潭一致、高于长沙的45平方米。住房货币补偿的寻找房源奖由3000元/户增加为3万元/户,与长沙一致;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最高档由500元/平方米上调为800元/平方米等。